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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忆(建造师、律师)
笔者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该工程项目涉及土建及安装等作业,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加盖印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为土建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故笔者质证时对此提出异议,并进而否认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及结论准确性。出庭的鉴定人对此问题的反应较为强烈。该案最终调解结案,未能看到审判法官对造价工程师跨专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态度。在另一起笔者代理的仲裁案件中,笔者对于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同样的质证意见,仲裁庭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要求鉴定机构委派安装专业造价工程师重新出具了安装部分的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终稿,但因为已经在鉴定过程中予以处理,故仲裁庭没有在最终的裁决书中表明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对于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不对应时,对造价鉴定意见证明力是否存在影响,笔者认为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造价工程师的专业
1.造价工程师的专业分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此外,另有交通部组织考试、发证的公路专业造价师及水利部组织考试、发证的水运、水利专业造价工程师等。
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同年6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备注: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2018年7月20日,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及人社部共同发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及《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将公路造价专业及水利水运造价专业,纳入人社部与住建部联合组织的资格考试,并明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
2019年开始,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即为以上四个专业。
2.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3.注册专业与执业范围的关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9)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综上,注册造价工程师,首先应确定一个专业类别,经注册后可以从事该专业类别的具体工作(《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土建专业的造价工程师,可以出具土建专业的工程造价文件。但不允许跨专业出具安装专业、交通专业或水利专业的造价文件。
二、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造价工程师专业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2.0.5条规定:“鉴定机构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第2.0.6条规定:“鉴定人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但该规范并未明确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是否应当与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所涉及的专业保持一致。仅在该规范第5.13.1条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可能是该规范认为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专业范围内执业无需再次明确,毕竟《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经有相关规定。
据笔者了解,造成目前跨专业出具鉴定意见情形多发的原因在于:
1.在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中,往往以土建为主,安装部分所占比重非常小,专业难度也不高,故多数鉴定机构认为,其委派的土建专业造价工程师完全有能力完成工程所含安装部分的造价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多认为只有专门的、较为复杂的安装工程,才需要委派专门的安装专业造价工程师。
2.现有的造价工程师中,土建专业最多,安装专业次之,公路及水利专业再次之(即便包括原来交通部、水利部原来的造价师,数量依然最少),在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相当数量的鉴定机构甚至没有安装专业造价工程师。
3.虽然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可以通过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等系统查询,但大多律师对此专业问题并不了解,笔者几乎没有听闻过有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提出过该问题。
三、相关案例
经检索案例,对鉴定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问题提出异议的案例非常少,主要有以下观点:
1.未回应关于造价工程师专业问题
北京三中院(2018)京03民终12460号案认为:“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了司法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一版),经本院审查,该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应当参考该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数额。”[1]
2.认为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不影响鉴定资质
烟台中院(2019)鲁06民终6182号判决书认为:“八冶集团主张该公司无鉴定资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鉴定人员宋建东、闫秀滨均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八冶集团依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考试的专业分类标准主张二人不具有本案司法鉴定资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
3.认为没有鉴定人员的执业范围应按专业划分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371号案认为:“城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未找到鉴定人员应具有安装专业造价资质的相关依据,且对鉴定机构的解释无异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造价工程师专业不对应是否影响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
笔者认为,在仅有的部分判例中,对于该问题的说理不够充分,且态度也是值得商榷的。
建设工程领域中,各个专业之间的差异极大,以造价而言,在2019年造价考试改革之前,公路、水利水运甚至是由交通部、水利部另行组织考试、发证及管理的,与住建部管理的土建、安装造价工程师之间的差异非常大。从常理也可知,土建专业的造价工程师不可能做好水运水利的造价,也很难想象某安装企业会招聘公路造价工程师从事造价岗位。同理,招投标公司的造价岗位、施工单位的造价岗位,都必须要求专业对口。如果在对当事人利益影响最大的造价司法鉴定中却不要求专业对应,于理不通。
从相关规范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9)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该管理办法明确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专业范围内执业,给合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执业范围的具体工作内容中即包括诉讼、仲裁的造价鉴定工作。可以很明显的得出结论,即:造价工程师应当按其注册专业类别进行造价鉴定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3.1条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鉴定规范对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业其实也是有要求的,不能机械的理解为“第一次鉴定”不需要相应专业,“重新鉴定”的时候才需要相应专业。
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只有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据才能够对案件具有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专业与鉴定项目专业不对应的话,显然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笔者认为应当认为其形式要件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当认定其对案涉纠纷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此外,既然住建部门设定了不同类别的造价专业,即说明各个类别间专业度相差较大,非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笔者认为也很难保证其准确性。
结语:笔者认为,鉴定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依其注册专业范围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造价工程师划分专业,也正是因为专业之间的差异性较大,需要专业性的培养及学习。在鉴定人的专业类别与其受委托的鉴定项目存在专业不对应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鉴定意见对相关纠纷不具有相应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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