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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关于营改增后老项目结算税率调整的处理
浙江中达 张国权
建筑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指采用营业税计价)其结算时税率是否需调整,如何调整?一直是造价工作中经常要遇到的问题,通过对政策的解读和实务项目的研究,我们提出了如下调整方式。
一、政策文件解读
(一)根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明确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建建发[2016]144号通知中所含的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财综〔2016〕18号通知明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6年4月1日起按0.7‰征收;浙江省造价管理总站于2016年5月12日下发《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调整后的税金费率。
(四)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于2016年11月1起执行。
(五)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于2018年5月1起执行。
序号 |
一般计税法税率 |
简易计税(市区) |
相关文件或通知 |
执行时间 |
备注 |
1 1 |
11.1% |
3.46% |
浙建站定[2016]23号 |
2016年5月1日起 |
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其余为附加税与水利建设基金 |
2 |
11.07% |
3.43% |
浙建站定[2016]35号 |
2016年5月12日发文 |
水利建设基金按70%征收 |
3 |
11% |
3.36% |
浙建站定[2016]54号 |
2016年11月1日起 |
水利建设基金暂定征收 |
4 |
10% |
3.36% |
建建发(2018)104号 |
2018年5月1日起 |
增值税率下调 |
二、税金调整的具体案例
工程案例:某工程于2016年5月1日之前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工(属老项目),工程于2018年10月份竣工。
经梳理以上政策文件和相应费率进行分析,上例中所述老项目的税率应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明确的“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理解为造价站发布的计价依据除税金以外的取费不变,税金需执行财税部门规定的营改增(即增值税简易计税税率)相关规定。综上,本案例中的营业税率应调整为增值税简易计税税率作为竣工结算造价。
根据水利建设基金代扣代缴的原则,浙江省造价管理总站下发的《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虽为2016年5月12日所下发,但浙财综〔2016〕18号通知明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6年4月1日起已按0.7‰征收,说明其实际开具税务发票的税率已作调整。结合以上两通知精神和推算,我们理解为浙建站定[2016]35号通知中要求的调整内容其执行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同步开始。
按本案例项目,其结算税金应统一调整为3.36%,其中根据实际开具的税务发票分段再进行调整计补,即2016年5月1日之前部分开具的税务发票仍按原营业税税率计算,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部分开具的税务发票按3.43%税率计算,2016年11月1日以后部分按3.36%计取。
以上理解的结算方式仅为我们根据相关文件和通知的解读,其现时所作出的对老项目结算税率调整的探讨与分析,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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