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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9日,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五名造价咨询工程师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培训会,为未来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做好技术和法律准备。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了一次司法解释,经过10多年的发展,老问题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也有不断呈现,为能更全面、完整地解决合同纠纷,最高院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反复论证后出台了《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并于2019年2月1日开始施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本次培训会,参加人员包括省内工程造价行业从业人员、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律师事务所等约400余人。
针对近年来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EPC)发承包模式的热点,会议特邀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EPC中心主任李江波就EPC项目发展历程、EPC管理优缺点、主要的计价方式、造价控制的难点进行了讲解。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全强律师解读《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26条内容,本次解读中,其中的亮点是每一条解释都附有相应的实践案例的法条链接,加深了理解条款的应用场景。解释二确立了以下价值取向: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原则、无效合同的认定原则、工程交易安全快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价款结算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条款、资质挂靠连带承担合同赔偿责任、开工时间及工期顺延的认定、施工企业索赔失权的认定、工程质量瑕疵合并于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具体情形、司法鉴定的送鉴材料质证、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等。赵全强律师诠释了“常人思维”和“法律思维”的不同点,详细分析,从而确立造价从业人员的法律思维,使得两者能有机结合。(撰稿:张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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