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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灌注桩凿桩费用能否计取的处理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我们受贵中心的委托,对该市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项目业主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部分风险,我们以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提出建议,本报告仅指出了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的部分管理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工程管理发表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仅供改善管理之用。
【背景资料】某施工合同约定“在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确保桩顶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如果桩芯砼灌注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或浇灌超过设计标高,造成承台加深或凿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争议焦点】该争议问题主要是对于结算时凿桩费用能否计取的理解。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所有桩顶标高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谓的设计标高应理解为行业规范标准,即桩顶标高+0.5m计算,正常设计标高范围的凿桩费用应该计取。至于未达设计标高要求增加的加深费用,或者超过设计标高增加的凿桩费用则自行承担。
【事实情况】我们结合前期招标文件,发现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并未列项“凿桩头”的清单子目。同时,我们在结算阶段也咨询了建设单位,关于合同中的“设计标高”如何理解?建设单位答复,原合同中的“设计标高”本意应为“桩顶标高”,不包括行业规范中的+0.5m的概念,要求施工单位在编制报价时,在“灌注桩”的综合单价内自行考虑凿桩头费用。最终,经审计中心协调,因为合同双方对合同文字理解差异,按各自承担一半费用计入结算。
【分析建议】我国目前已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应严格按照国标清单规范结合本省补充文件编制,包括在项目的列项上和工程量计算上,若因特殊情况,如“凿桩头”费用要求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在“灌注桩”的费用内,在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内,应在文字的描述上准确、到位,以免引起歧义。
我们提供的此份案例分析报告,不在造价咨询协议书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内,而是基于我们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而提出的,由于所实施的审计范围不可能穷尽所有环节,所以,案例分析报告中所述的管理缺限不应当被视为是全面的,以上分析建议希望引起项目业主的重视,完善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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