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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于全咨产学研,本次系转载】
【引言】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干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作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图范围”内工作内容而实施的全部工作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有施工图总价包干,还有EPC项目的初步设计总价包干。对于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市场而言,发包方最担心的是工程结算时的工程价款会大大超出合同价。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然而,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可以一劳永逸,在结算中就不会出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我们不妨从一则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结算说起。
【案例背景简述】
某项目卫生间地面铺设工程,整个铺设数量为1000㎡,项目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50000元(注:单价为150元/㎡)。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完成了相应的变更部分。在工程结算时出现了纠纷。
【建设单位观点】
在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认为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数量,因此,建设单位通知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来二楼现场进行了实际测量,最终共同认定二楼的地面铺设面积为200平方米。此时,建设单位根据大理石的市场价格550元/平方米,计算得到计补差价 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变更部分结算的原则,应按实际变更工程量进行计算,不应以投标书有差错而改变实事求是的结算原则。
【施工单位观点】
施工单位认为在他们投标报价时,并没有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工程量报价: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结算应该是提取报价书中的二层工程量300平方米,计算得到增加造价 300×(550-150)=120000元。
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投标报价书的二层工程量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投标书工程量300平方米计算。
【由上述案例引发的思考】
1、对固定总价概念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现实的工程实践中,仍有很多人对固定总价的概念没有彻底弄明白,总认为有了“固定”二字,就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定就是固定不变的。其实,在大多数的工程结算中,最后的工程结算造价都会发生变化,这里所说的“固定总价”不变有三个前提要同时具备:
(1) 实际施工内容与招标时施工图一致,无业主变更发生;
(2)实际施工内容都按施工图要求施工完成,没有偷工减料;
(3)工程质量通过验收达到合同标准。
针对上述第(2)项实际施工内容和施工图内容一致的深刻理解。
首先,因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变化或施工图变更,原则上是按实结算,因为招标时候不可能考虑到施工图以外或施工图变更产生的增加工程量,属于固定总价范围以外的,故应根据实际发生纳入竣工结算,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其次,对于施工图实际工程量比投标清单少或多的情况,施工承包合同应该有个详细约定“实际施工内容与投标施工图内容进行对比”,超过或减少部分按实调整,单价执行投标单价。如果没有该条款,很容易导致误解,原投标多算的部分没有扣除,但是少算部分给予了增加,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最后,因设计变更,总价合同对由于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工程量减少或增加,是允许进行调整的其总价的,这项变更也是按照“实际施工内容与投标施工图内容进行对比”。
2、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
3、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参照原则
比较合同约定施工图范围或实际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4、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我们仅需计算变更部分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避免了结算过程中的扯皮现象。
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施工规范标准等为基础,或者以明确的初步设计、发包人要求为基础的EPC 项目,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
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计算,或申请发包人对错误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纠正。在固定总价合同签订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施工图工作内容再随意提出更改。
5、注意: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唯一依据,唯一依据是施工图和发包人要求的工作内容。
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一般只提供施工图,不会提供工程量清单,但对于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可能会给出的工程量数据,对此投标人必须认真计算复核,若有错误可以申请发包人对错误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纠正。一旦固定总价合同达成,施工包干内容的就不是清单工程量了,而是施工图纸或EPC总承包的发包人要求。
6、应重视固定总价合同中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施工图范围或发包人要求,因此,如何清楚描述合同的工作范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项。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结语】
根据以上的分析判定,我们可以得出:从工程结算角度来看,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而言,只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但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读后感:固定总价审计要点】
固定总价合同在常人眼里,审计工作很简单,采用“总价+变更”就完成了。其实不然,固定总价合同最考验的是审计人员的真实水平、实践能力、以及勤勉尽职的责任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设计变更、业主变更是否“全面”予以计算。这里突出的是“全面”,变更增加部分承包人一定会积极上报,在上报增加造价的同时,是否需要减少与变更相关的不施工部分内容,需要认真核实。
2、施工图范围内容是否“全面”施工完成。这里突出的也是“全面”,重视现场勘测,审计人员需要对照施工图,到现场逐一核对实际施工内容,是否有不施工的内容,这不仅需要勤勉尽职的责任性,也需要实践工作经验,知道哪些地方最容易偷工减料,哪些部位经常不施工,需要查阅隐蔽工程记录进行确认。
3、不平衡报价如何审计。发生变更时,常常会涉及到投标单价的采用,一般采用投标单价。但是,若有变更工程量超过15%以上时,一定要关注投标单价的合理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第50页的8.3.5条对“投标单价异常”作出了具体规定,审计时要重新组成综合单价,体现对各方的公平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好多年青的审计人员总是以为,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核减率很低,因为固定总价可以审计核减的内容很少。但需要告诉大家的情况很不一样,浙江省(1994)定额施行阶段,当时招标项目基本上都是固定总价合同,我们当时的审计核减率基本上在15%左右,为什么有那么高呢?原因就在于“现场勘测是不是真正到位了”,实际施工中的偷工减料能不能发现,有没有图纸上的内容实际上并没有完成,或者用低标准完成的。这些才是真正的造价师水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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