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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审人(2024)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聘请(借用)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聘请外部专家为特定事项独立提供专业咨询、鉴定或技术支持服务(以下简称外聘人员);
(二)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借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简称外借人员)。
第三条 省审计厅聘请(借用)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照“统筹管理、保障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原则,并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工作,不得聘请(借用)审计机关以外人员参与。
第二章 聘请(借用)管理
第四条 需要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专业人员的,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等要求,通过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提供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使用借用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后由双方协商确定。省审计厅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需要外部专业人员时,应从上述方式确定的机构或人员中选择。
第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和双方协商结果,省审计厅与外部专业人员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聘请(借用)外部专业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用人部门提出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厅人事处。
厅人事处归集用人部门填报的计划表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秘书处和厅法规处、内审处、干部处、人事处主要负责对聘请(借用)外部专业人员数量、时间、工作量等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厅办公室主要负责对费用标准及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意见涉及用人部门修改调整的,由厅人事处汇总相关意见后反馈。
厅人事处根据审核研究意见,汇总编制年度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计划、人事、财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七条 用人部门需要外部专业人员时,应在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计划内按照“一事一批”原则提出申请,按外部专业人员性质由相关部门初核,厅办公室、人事处复核,经本部门分管厅领导及分管人事的厅领导同意后,自行联系落实或由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人员。审计工作过程中,确需调整已审批的外部专业人员来源、使用、经费安排等,用人部门应及时提交变动申请。
第八条 根据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计划,用人部门应择优选择身体健康、职业道德良好、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要求。
第九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单位和外部专业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外部专业人员的管理,采取统分结合、谁使用谁管理的方式。外聘人员由厅人事处牵头负责,在参与审计工作期间由各用人部门负责;外借人员由厅内审处、干部处、人员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时,用人部门不得让外部专业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
各审计组人数、工作日及工作量应按照厅本级审计项目现场实施工作量控制基本标准执行,审计组中外部专业人员数量应区分不同类别项目严格控制、合理安排。
根据审计工作涉密情况和敏感程度,用人部门应协同厅人事处对外部专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并合理安排外部专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外部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以及审计业务培训、审计工作质量管理,确保其审计质量和廉洁从审。厅办公室、法规处、内审处、干部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纪委)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外部专业人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工作过程中,对不称职或因身体不适、工作不适等不能胜任审计的外部专业人员,应及时调整或退回。
第十三条 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以及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签订廉政、保密、安全等相关承诺书。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
第十四条 除协议约定采用直接交付成果、完成特定事项等方式履约以外,外部专业人员应按国家法定工作日参加我厅组织的审计工作,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考勤。因审计工作需要,用人部门安排外部专业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等情况,可酌情计付费用或者安排调休。
第十五条 外部专业人员应由用人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参与审计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派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省审计厅应当协助配合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 外部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审计,因审计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单位调查时,应当与审计机关人员一起参加,在审计实施中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单独会见或交换意见。
外部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如审计机关人员阻止外部专业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部专业人员可以向阻扰人员的上级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外部专业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所有纸质、电子资料和电子数据及相关技术文档,不得违规复制和留存,严禁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参与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八条 外部专业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参与审计工作所取得的审计结果必须同时有审计机关人员审核签名,用人部门应对外部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资料审核把关,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厅人事处牵头组织对外聘人员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定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0%。考评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应进行公示并作为选用协审单位的重要参考,对参与审计表现优异、成效明显的外部专业人员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对外部专业人员以及派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提交虚假审计结论材料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报告,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违反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其他廉政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参与聘请(借用)工作的审计机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聘请(借用)外部专业人员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要求外部专业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活动的;
(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作为相关项目经费内容,按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执行。主要包括: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外勤费用;根据外部专业人员工作情况,按标准支付给协审单位或外部专家的服务费用。
厅办公室会同人事处统筹管理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经费,用人部门按规定合理使用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经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三条 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经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管理使用,严禁违规支出。外勤费用按省级财政部门的差旅费有关规定和厅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但外聘人员不报销公杂费。服务费用按政府采购结果和双方协议约定执行,但费用标准不应超过相应服务事项已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明确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外部专家个人的服务费用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结算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经费应严格审核把关,对外部专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履约)情况和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财务审批要求和权限统一办理审批支付,一般在参与的审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时间跨度长的审计工作应分段结算。
对于服务费用,用人部门应安排专人做好履约验收与日常考勤记录,按费用标准与实际工作(履约)情况计算费用,在办理报销时填写费用结算单,经双方签章确认,报部门分管厅领导同意,与协议、正式发票、人员考勤记录(履约验收材料)及费用标准佐证材料等共同作为支付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采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方式组织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的,可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人员借用按照《浙江省审计厅调派市、县(市、区)审计干部参加重点工作和实务培训管理办法》及省委组织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办〔2020〕33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协审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审人〔202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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